投保3万元金杯车被盗 保险赔付1.7万
|
|
来源: 作者:
|
|
小崔花2.2万元买了一辆车,一年后不幸被盗。更不幸的是,当他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崔没有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和车辆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金额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小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日前,丰台法院认定应该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崔17600元。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崔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小崔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小崔购车时的实际交易价格仅为22000元,保险金额超出实际价值11800元,根据法律规定超出的11800元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支付给小崔的保险金应为22000元×(1-20%)=17600元。
|
|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