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盗抢险的汽车在维修过程中丢失了,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车主梁小姐认为,既然附加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要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是在营业性修理时丢失的,不用赔偿。
2005年6月17日,梁小姐为自己的一辆金杯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并附加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6月17日起至2006年6月16日止。去年9月,该车因故障被送到维修厂修理。修理完工后,维修工人肖某将车开回其住所楼下,准备第二天送还给梁小姐。
第二天,肖某来到楼下取车时,却发现车已被盗。肖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该案至今未破。事发后,梁小姐也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盗抢险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示当地县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车辆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可赔付全车损失。因此,梁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很快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其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丢车的,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偿。梁小姐则认为,她是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了车辆盗抢险,所以不能以《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作为拒赔理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目前,梁小姐已准备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记者据此咨询了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张律师指出,该保险公司附加险的盗抢险条款中,也有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在6种可免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况中,并没有“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一项,根据“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当然,保险公司可以在对被保险人赔偿之后,再向维修厂索赔。”张律师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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