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办法》是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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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机动车登记管理》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制定的,经历了40年的时间考验,已经显然不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在60年代,机动车有关登记规定主要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的,那时,机动车属于生产资料,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只有22万辆。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扩大,我国的机动车制造业、机动车交易业、金融业等,都需要车辆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服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机动车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到了200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6000万辆,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是私有车辆,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已经陆续出台新车免检、委托汽车销售单位代办牌证试点等改革措施,但从总体上看,车辆登记的规章制度仍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势在必行了。
因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1998年开始起草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先后征求了各地交警部门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在1999年3月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还把《机动车登记办法(草稿)》在网上及部分媒体上发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者和汽车生产厂家的意见,然后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可以说,这一新办法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出炉的。有关部门在颁布新办法的时候说,出台新办法是为了给车主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该《登记办法》充分体现了机动车管理要方便人民群众汽车消费的精神。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登记的条件、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的凭证以及法律责任等,共14章83条。
重大改革
一是开办了抵押登记业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设立了抵押登记。新《登记办法》明确开办了抵押登记。对于银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车管所依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提供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的服务,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车辆可以作为财产抵押。但由于没有设定抵押登记业务,消费者无法用机动车抵押贷款,不仅影响了汽车消费,也影响了银行开展金融业务。车管所依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对促进汽车消费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设立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
新《登记办法》规定,在新车注册登记时,除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外,还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车管所在办理各种登记时,只要见到登记证书及委托书,就不必让机动车所有人亲自到场。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诈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也为开展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创造了条件。
据介绍,目前,车辆的《行驶证》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证明车辆合法行驶和财产所有的双重作用。但由于《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难以保障经济活动双方的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将行驶证的双重作用分解。业内人士认为,增发登记证书有这样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是实行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也有利于促进开展小额消费贷款的业务。通过登记证书制度,车管所能够有效地控制擅自更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保障银行、企业等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促进形成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而形成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专门收购、销售和以旧换新这两种交易方式是形成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重要条件,而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又是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登记证书制度可以改变目前二手车交易“一对一”的原始交易方式,使专门收购、销售二手车和以旧换新具有可行性。
第三,提高了有关车辆经济活动的安全性。有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无论是二手车交易,还是其他经济活动,买主或经济活动的对方看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了解车辆登记的全部情况以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四,由于登记证书单独保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诈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三是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
新《登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及军人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以前,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属地原则,暂住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新规定对此进行了重大突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特别是人才政策的实施,很多暂住人员需要在暂住地办理牌证。为了满足这种合理的需要,《办法》规定,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这样既方便了消费者,又可以促进汽车的消费。
四是除《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补领以外,其他所有登记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
新《登记办法》还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规定了除《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补领以外,其他所有登记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也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目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亲自到场,例如车辆过户时,卖主首先要到车管所申请,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准予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买主和卖主必须同时再到车管所办理过户。启用登记证书后,车管所在办理各种登记时,只要见到登记证书及委托书,即可认为已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机动车所有人不必亲自到场。这样,既方便了消费者,也给各种代办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新《登记办法》明确的委托国有大型企业专销店代办牌证;并有规范受理,限时完成登记手续规定。《办法》同时规定,禁止个人从事营业性委托代理业务,鼓励汽车销售单位从事委托代理业务。
五是规范受理,限时完成登记手续,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手续时间。
《机动车登记办法》比《机动车登记办法(草稿)》中规定的办理手续时间缩短,并且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新购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只需要向住所所在地车管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书,车辆检验合格,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口机动车登记除外),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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